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2日-2024年9月11日,请于公告期截止日前将修改意见及修改依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并注明本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箱:15385398@QQ.com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12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
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住建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规〔2018〕1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交易环境,提供更为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
(一)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管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平台”)的建设,负责指导、监督网签备案工作。市房屋交易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具体执行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签备案平台签订《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市房屋交易管理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协助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事宜。
二、进一步优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草签合同:买卖双方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交易信息无误后上报网签备案平台;(草稿状态)
2、交存房款: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屋,开发企业打印《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买受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暂存状态)
3、完成签约: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完成签约;(提交状态)
4、提交备案:签约后,开发企业应将双方签章的合同文本和买受人身份证明影像件上传至网签备案平台,并在荆门市统一受理平台(或“鄂汇办”)上提交合同备案申请;(提交状态)
5、合同备案:市房屋交易管理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不能备案的情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状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1、所涉房屋未批准预(销)售的;
2、所涉房屋未通过网签备案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所涉房屋存在司法或行政限制的;
4、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屋,首付款未足额进帐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办理的。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异动管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处于草稿状态时,买卖双方可自行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或删除。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报网签备案平台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
1、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更名或者增加、减少共同购买人的;
2、因离婚析产,需变更买受人的;
3、因购房人去世,需变更买受人的;
4、买受人之间减少共同购买人的;
5、买卖双方、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
6、合同信息录入错误的。
属第1种情形的,仅限申请一次。
(三)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申请书;
2、买受人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书;
4、《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为暂存状态的无需提交);
5、家族成员之间变更买受人的,需提供与原买受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离婚析产的,需提供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7、买受人死亡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权相关文书;
8、其他相关材料。
(四)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共同到市房屋交易管理处申请办理合同信息注销手续。
因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办案需要退房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由双方办理的除外),可单方申请办理合同信息注销手续。
(五)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书;
2、买受人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书;
4、《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为暂存状态的无需提交);
5、因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6、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退房的,需提交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
7、其他相关材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的变更或注销:
(1)未通过网签备案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所涉房屋未批准预(销)售的;
(3)所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4)所涉房屋己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5)所涉房屋存在司法或行政限制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办理的。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的变更、注销,应由开发企业在网签备案平台上进行申请,并与买受人共同(单方申请除外)到合同备案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由市房屋交易管理处进行审批。
(八)买卖双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开发企业应将注销合同信息的房源公开销售,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偷逃税款或协助他人偷逃税款。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
提升合同备案信息的数据利用效率,通过“大数据平台”向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民政、教育等公共服务部门推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为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进一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互通,利用“中间库”及时传递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为房屋交易安全提供保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共享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为税款征缴提供支持。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荆房规〔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