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17:57信息来源:荆门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布《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920日—20241019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6号(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法规科)

邮编:448000

电话:0724-2342089

电子邮件信箱:10758324@qq.com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920

 

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活动,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政策支持、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含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下同)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民意征集、矛盾化解等工作,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筑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用地管理等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方案审查、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行政审批、财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启动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询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予以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表决机制】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加装主体】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主体。

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申报加装电梯事项。

第九条【初步申请】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初步申请。

第十条【初步审查】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消防审验、城市管理等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在十个工作日内就加装电梯是否具备空间条件、是否影响消防通道和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是否进行管线改造等出具加装电梯的初步审查意见,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告知加装主体。

第十一条【签订协议】加装主体应当就加装电梯预算、资金筹集、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护保养等费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主体协商分摊;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加装主体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五)社会投资、社会捐赠;

(六)其他补贴等。

第十三条【编制方案及公示】加装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在单元房屋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或异议成立但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达成共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意见单。

同一小区不同单元加装电梯的,其外观造型、色彩风格宜与小区建筑风貌及环境协调统一。

第十四条【联合审查】加装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报表;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表;

(三)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加装电梯协议;

(四)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示意见单;

(六)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消防审验等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联合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管线迁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通过后,涉及给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管线改造工作,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参建主体责任】加装主体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设计、施工等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按要求到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相关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配合义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实施的加装电梯工程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妨碍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规划验收、协调指导加装主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电梯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

未经验收、监督检验或者验收、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使用登记】加装主体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档案移交】加装主体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联合审查资料、建设工程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维护保养协议的约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成片加装集中采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

各级人民政府经加装主体授权后,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二十三条【所有权归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有权由出资业主共有。

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经约定为不可分摊公共面积后,由加装主体共有,不再变更加装主体所有权登记面积。

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前业主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业主继受。

第二十四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综合保险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二十五条【申领补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后,加装主体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补贴条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调解;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积极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畅通举报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市场秩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指引条款】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阻挠、破坏加梯施工的法律责任】对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参照适用】其他住宅或者非住宅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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